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考试包括考试、考查、测验;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违规行为包括违纪和作弊。 对参加考试的学生(以下简称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影响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的原则。 一、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有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带出考场的; 8、 其他违反考试规定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1、未按监考人员要求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放在指定的地方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场、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考试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3、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 二、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在违规考生的试卷和《考场记录》上如实记录,《考场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导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 第六条 对注明“违纪”字样的试卷,阅卷时将卷面成绩定为零;对注明“作弊”字样的试卷,阅卷时该门课成绩以零分计,该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对无效卷,作零分计。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由本人申请,经班主任(辅导员)、系同意,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七条 考生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应终止其考试,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威胁考试工作人员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发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考试组织单位应立即向教务处反映,由教务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对违纪考生由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对拒不认错,无理纠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 对作弊的考生由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考试主持单位提出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意见。 第十一条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及其他严重的作弊行为,学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二条 对无故旷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对补考作弊者,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以任何方式偷得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五条 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威胁教师以致行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再次违规者,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规考生的处理程序、审批权限,按照《淮南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对违反考试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依据《淮南联合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