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6-11-0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法律咨询服务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依托“法律事务特色专业2014年安徽省质量工程项目”(2014tszy040)和淮南联合大学法律咨询服务中心(wzx1501)项目组建,经系党政批准设立的常设性法律宣传服务团体。中心接受系部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二条中心的宗旨是:以提高教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为旨归,以促进学生法律实务能力为导向,为全校师生及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打假维权、调查取证、文书代理、开展普法宣传和专家讲座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咨询服务中心设顾问、主任、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各一名,由主任全面负责服务中心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中心下设三个部门:法律咨询部、普法宣传部、外联部。

法律咨询部为学校师生和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解答法律疑难问题,提供法律援助。

普法宣传部通过座谈或演讲的形式开展各种普法活动,使人们树立法治意识,提高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另外负责海报、媒体宣传等对外宣传工作;全面配合中心业务工作,努力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提高校内外对中心的认知度,同时为中心树立良好形象。

外联部具体负责本中心对外交流事务,包括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中心与司法实务部门、企业、律师事务所、校内外的学生社团联谊活动等;树立中心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信誉。      

第五条法律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或废止该服务中心章程,并报经学校批准。

二审查活动经费收支情况。

三审查主任和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四负责各种活动的组织和策划。

五负责本服务中心内部联络工作,联系对外活动。、

第六条成员的权利:本服务中心成员享有参与本服务中心各项活动的权利,有权对该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有权对服务中心的各项活动工作提出质疑,要求有关人员给予答复。

第七条成员的义务:应按要求参加服务中心的各项活动,遵守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

第三章 工作人员

第八条咨询服务中心的服务人员包括:

一政文系党政负责人及法律教研室的专业老师。

二经本咨询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吸收本系法律专业的学生。

三因工作需要,经本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吸收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受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指派承办法律服务事务的人员未经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批准,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所指定的法律咨询服务业务。

第十条受咨询服务中心指派承办法律服务项目的人员,应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重大疑难问题应当主动报请集体讨论,保证服务质量。

第四章 法律服务对象、范围

第十一条本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对本校师生及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法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法律宣传活动

开办法律宣传专栏,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学校师生的法律意识。重大法制宣传日开展专项行动,如“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12· 4”法制宣传活动。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送法下乡”等实践活动,让我们学到的知识真正能够服务社会,并同时锻炼自己的法律素养。

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在线或现场解答来访群众法律咨询,对情况复杂、电话中难以解答的问题,约请咨询人与服务中心律师当面解答,或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形式全程指导,提供诉前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指导、法庭程序指导、法庭最后陈述写作以及判决后的监督评价、法律文书代写等全方位服务。

三上报社情民意。每月一次定期统计、分析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有可能转化为群体性信访或越级上访的苗头情况,及时报送合作单位维稳办领导,开展“12348”法律咨询舆情分析工作,为科研、教学积累第一手素材。

四开展法律学术交流

举办讲座或法律研讨会,邀请教授、法官、律师、学者主讲,透视法制前沿,剖析热点问题,解答师生疑惑的法律问题。

五开展实践教学

定期举办法制辩论赛、模拟审判(在我校的模拟法庭)、组织成员去法院旁听和进社区、进村居开展实践教学。

第五章 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经费来源:学校对本服务中心建设的投入经费,企业赞助或其他形式社会赞助。

第十四条由专人管理经费,登记收支具体内容;经费实行审批制,由中心主任负责;中心所有经费收支活动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每学期向全体成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由中心全体成员共同协商制定,并报系党政批准。  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由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负责解释。